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