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2)標準值: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晝間和夜間:0類50 dB 40 dB 1類55 dB 45 dB,2類60 dB 50 dB,3類65 dB 55 dB,4類70 dB 55 dB。
(三)各種標準適用區域(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