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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發傳單處罰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傳單、卡片等廣告資料者。,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對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張貼宣傳品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二)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宣傳品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的;(五)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六)運輸液體或者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蓋,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七)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安排停工並做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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