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可以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前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有兩個以上,需要將登記所有人的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 * *權屬公證證明,但夫妻雙方均為* * *權屬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在車管所轄區內的,車管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在車管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廣東省政府-機動車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