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保護基本人權的需要。特定人身權是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在民法領域的體現。如果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它取決於對生命健康權的擁有和嚴格保護。第三,保護個人尊嚴的需要。《憲法》第38條宣告“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因此需要建立人身權法律制度,特別是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制度,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
第四,需要建立和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區分人與人之間的尊重是社會關系正常有序的前提,而區分人靠的是名字,尊重的內容是個人享有的自由、名譽、隱私、肖像等基本的個人利益。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關系的穩定關系到社會關系的和諧。家庭成員之間共享身份權對穩定家庭關系至關重要。通過人身權法律制度保護人格權和身份權,無疑將有利於社會關系有序狀態的建立和維護以及被破壞後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