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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員工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過失辭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訂並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