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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代表風險的案件。

不能用風險表示的情況如下: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業務時,應當如實、全面陳述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不得隱瞞自己的過錯或者不利因素;

2.律師同意接受委托後,委托人與律師辦理委托手續,包括訂立委托合同、填寫委托書;

3.委托人應當向律師提交下列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票據、信函、文件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

4.律師接受委托後的主要工作。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為委托人起草相關法律文書,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配合或者代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加庭審、調解等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少付代理費或者不付,案件勝訴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法律文書確認的壹定比例的債權作為報酬。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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