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派人員的工資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組成。固定部分用於外派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動部分與經濟效益和定額完成掛鉤。
(二)確定外派人員的工資水平,根據外派人員實際完成的效益、定額和責任開分配水平。
(三)外派人員根據其在國外的職務和崗位級別確定相應的工資和待遇。
二、勞務合作、技術服務等業務外派人員的工資管理
(壹)外派單位(包括派出單位)可按與國外雇主簽訂的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壹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收取的管理費和手續費總額不超過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25%(不含在所在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主要用於組織管理外派人員發生的費用。
(2)凈工資、獎金、加班費等。外籍人員按合同規定交納管理費和手續費後的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五條實施成套經濟援助項目的外派人員的生活待遇標準,可按(94)412號文在項目內招標談判時的規定計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商應根據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實際情況,在已簽訂的內部合同總價範圍內自行制定。
第六條各派出單位應在外派人員出境前與其簽訂合同或協議,並經公證部門公證,必要時可要求外派人員提供擔保或抵押。
外派人員實行工資制後,外派單位負責辦理出國期間人身保險的相關手續,保險費由外派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