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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律師代理費最新收費標準律師應當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取律師費。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因辦理委托事項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同樣與訴訟費不同的是,律師服務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民事代理費,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制性費用;律師費可以商量。律師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壹類:壹般代理。按照律師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代理,維護當事人權利。壹般為糾紛標的的3-5%。如果目標高,也可以低於這個比例。第二種:風險代理。按照中獎金額或者獲得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中介費,或者按照減少支付的百分比支付中介費,當然比壹般的代理要高。第三種:半風險代理人。給定壹定的基本費用,剩下的就按照風險代理人來算,當然是在壹般代理人和風險代理人的比例之間。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九條: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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