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物價局收取,有指導標準,即總的指導原則。但具體收費需要委托人和代理人根據指導性標準的原則確定。首先是指指導性標準的局限性。二是基於案件的難易程度。第三,要看當事人的承受能力。條件好的可以設上限,困難的可以設下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參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的,也可以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