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證:
(壹)具有法律職業資格;
(二)崗前培訓和實習滿18個月,並經考核合格;
(三)品行良好,符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的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本法修改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與前款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取得律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
申請前款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到法律專業大專學歷。
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只能在放寬學歷條件的地方申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