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傳統的鄉村聖賢相比,律師作為“和事佬”有自己的優勢。傳統的民間調解主要是以情緒化的人為主。矛盾很復雜,有些不僅是感情問題,還有法律糾紛。純粹感情用事的人不是無敵的。而律師則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視角。正如清華大學教授王亞新所言,律師調解就是運用法律專業知識,讓當事人了解和認識自己在法律上的“強弱”狀況,盡量幫助雙方在法律框架內形成利益相互兼容的解決方案。
可見,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律師充當“和事佬”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且律師作為“和事佬”的角色與建設法治國家的方向並不矛盾。中間由律師提供“調解服務”,是律師業務範圍的拓展,律師調解的過程也是宣傳普及法律的過程。還能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總體上有利於法治社會的建設。
建設法治社會並不是否定調解的作用,而是對調解提出了新的要求。總的來說,律師做“和事佬”也很好,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但是,我們不能把律師調解和傳統的民間調解對立起來,律師調解也可能結合民間調解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