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提前告知壹方準備向法律起訴的方式,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對方施壓。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如果律師函沒有署名,快遞員可以將律師函退回寄件人。
律師函壹般被認為是訴訟威脅,可能是當事人為了取得談判優勢,向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對方主動講和;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對沖突解決失去信心,發出訴訟警告。如果不想打官司,可以在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如果妳認為自己沒有問題,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妳就不需要擔心律師函的問題。
律師函的作用
1,律師函是警告當事人有意將此事提交法律處理。無論在商業活動還是生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會多次協商。協商未果後,在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收到法院的傳票,可能會使其憤怒,義務的履行也會消極敵視,對債權的實現產生負面影響。發律師函的方式會相對溫和壹些。
2.律師函在法律訴訟中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在我國,大多數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過時了,權利人就可能失去勝訴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發函或律師函的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以保證其權利的連續性受到法律保護。
3.律師函也是壹種文明、快捷、經濟的催促工具。在法治下,為了促使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催促,很容易觸犯法律。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或者公告的方式傳遞,不直接接觸第三方,避免了壹些不愉快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