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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解析:律師函又稱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結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函屬於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隱含著壹種“我已經通知我的律師,我準備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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