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7年3月,劉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確診為急性心肌梗死,於是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經過壹番調查,保險公司發現劉在2010年3月被診斷為心肌病,冠狀動脈輕度病變。2012年5月,他被診斷患有結腸息肉,並將其切除。2015年5月,再次被查出結腸息肉,做了手術。
因此,保險公司以劉投保前患有疾病為由拒絕賠償,且未告知保險公司。劉不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
個案分析
法院經審查認為,劉某當庭提交了壹份全部召回書,證明郭某在為劉某辦理保險時未盡到詳細告知義務,未壹壹詢問。後來郭本人也出庭作證,稱錄音屬實,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劉支付保險金25萬元。案件到此結束,但轉眼間,保險公司將其代理人郭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賠償保險金25萬元及獲得的傭金、訴訟費等共計27萬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代理書,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有權追究代理人妨礙客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