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令的調查範圍包括:要求有關部門出具當事人或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證明等。律師調查令是法院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出具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證書等。所涉及的黨派或機構。
調查令適用於下列情形:壹是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登記、拆遷補償安置等;第二,調查債務人的對外債權;三是調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其他案件,如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報財產等;第四,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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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