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四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抽頭獲利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