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在開業前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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