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聯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如果壹方是另壹方的分支機構,這樣的雙方不能形成關聯企業,因為他們實際上是壹個企業,而不是壹個企業集團。首先,關聯企業是壹組企業,體現的是兩個企業之間的壹壹對應,而不是壹個企業。其次,這裏強調的是企業集團是有法人資格的,而不是法律人格。法律人格不等於法律人格。要求構成關聯企業的每個企業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不壹定要求其具有法人資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被賦予獨立於自然人的法人資格,可以成為關聯企業的成員。有學者認為關聯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聯合體[3]。這種觀點無疑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排除在關聯企業之外,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這就決定了他們可以成為關聯企業中的“企業”。
(2)關聯企業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或者相同的隸屬關系。如果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則屬於同壹母公司的兩個子公司之間存在* * *相同的隸屬關系。正是由於關聯企業之間的隸屬關系或同壹隸屬關系,關聯交易才能成為偏離市場價格的交易。
(3)關聯企業的形成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這種特定的經濟目的可以是加強競爭、壟斷市場和逃稅。
(4)關聯企業之間的紐帶不僅僅是股權參與,還有契約和身份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