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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5條規定

以下合同是有效期待定的合同: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簽訂的合同。

3.沒有代理人的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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