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1.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活動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按照上述規定擺攤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但經營範圍超出上述規定的,包括食品生產等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需要辦理相關證照。壹般是先登記個體工商戶,再根據經營內容取得相應的執照,先發執照。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法規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九條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註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撤銷、註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