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1是執業證書文本類型的代碼,1代表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工作證)文本。
2.第2-3位是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
3.第4-5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市(地、盟)或直轄市(縣)的代碼。
4、6-9首次批準律師年度代碼。
5.編號10為律師執業(律師工作)類別代碼(專職律師1,兼職律師2,香港居民律師3,澳門居民律師4,臺灣省居民律師5,公職律師6,公司律師7,法律援助律師8,軍隊律師9)。
6.11位是性別代碼(男0,女1)。
7 .編號12-17是律師執業許可證的序號代碼。
取得執業律師執照的條件
申請人必須具備申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1年;
4.品行良好。
從上面可以看出,律師執業許可證的編號代表了執業區域、執業年份和律師個人編號。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