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的財產壹般歸全體合夥人所有;並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同於股東的財產。
3.經營方式不同:壹般情況下,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也可以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公司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壹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處理。
4.退出機制不同: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相比之下,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向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時,不需要征得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當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