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十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設施。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港口項目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依照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