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造成被害人情緒激動,導致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涉嫌侮辱罪。
2.犯罪嫌疑人以主觀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強、無事生非等方式任意侮辱他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告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舉證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
4.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被害人的直系親屬可以被害人的名義要求犯罪嫌疑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鑒於侵權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雖然不是直接原因,但與被害人的死亡也有很大的因果關系。可以要求其承擔壹定比例的喪葬費、死者生前被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以及其侵權行為給被害人直系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條、第三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9、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