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著作權登記收費標準為:(1)文字、口頭作品:100元以下;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300元售價超過10000元,系列作品每件從第二次報名起100元。(2)音樂作品:300元,200元,系列第二首每首100元。(三)戲劇作品、雜技作品、民間藝術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每件300元,從系列的第二件開始,就是100元。(4)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模型作品等。,每500元,從第二次報名起每個系列作品100元。(5)建築作品,每件1.500元,自第二件連載作品登記之日起,每件1.000元。(6)電影作品每部2000元,系列作品從第二次報名起每部100元。
法律客觀性: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八條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或者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
封面和版權頁的復印件,壹些手稿和照片的復印件,樣品等。),填寫作品登記表,繳納報名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的,還應當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當出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當出示合同,證明其享有專有權。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九條
作品經作品註冊處核實後,作品註冊處會發出作品註冊證明書。作品登記證由登記機關根據本辦法所附樣本制作。登記機關的核實期限為壹個月,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