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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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第四條,買受人交付定金後不購房的,定金按照預售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已支付的定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定金;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定金的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的條款有分歧,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廣告、售樓說明書、樣品房與實際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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