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買賣合同無效。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得轉讓。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當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或者交存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將抵押物轉讓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抵押權消滅。受讓人向債務人清償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