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壹方對另壹方所提供的設備(貨物)質量的承諾。如果設備(貨物)質量符合約定,那麽買方必須向對方支付貨款。設備(貨物)質量不合格的,質量保證金按違約金處理。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交付設備(貨物)的壹方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請求相應調整,調整後交納質量保證金的壹方仍應支付剩余部分。質物擔保不應解釋為壹種擔保,《擔保法》中的擔保是對主債務履行的擔保。因此,從構成要件分析,約定的質量保證金不屬於《擔保法》規定的擔保類型。質量保證金作為壹種具體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質量保證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比如作為質量保證金,當設備(貨物)出現質量問題時,將用於沖抵設備(貨物)的維修費用;當設備(貨物)質量合格時,其付款條件成立,即應按約定付款。該法以合同法為基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