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按手印後,本合同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3.房屋買賣合同不同於壹般的買賣合同,因為它是壹種比較重要的不動產交易。出於安全考慮,簽訂合同後最好請人見證或公證。
4.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只有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後,房屋所有權才能真正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5.如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雙方未能及時履行合同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那麽,假設房屋所有權在此期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買受人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只能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