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即使沒有在法律文本中寫明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法律原則可以作為理解和解釋法律規定的基準,法律規定優於其他原則和規定,就像憲法優於其他法律壹樣。但民法基本原則的區別在於可以直接適用,尤其是那些比較技術性的原則,比如無效行為無效力原則。
三。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壹般認為,法律原則可以分為四類:
1,全法關系原則,如普通法與特別法關系原則;
2.在作為制度基礎的學習中提倡的原則,如私法自治原則;
3.所有人的權利和能力平等、契約自由、絕對所有權和過失責任等顯示民法典內在基本價值的原則被稱為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4、相對純粹的技術原則,如無效行為不生效原則、土地和建築物作為獨立物的原則。
值得註意的是,第三種和第四種之間還有壹種中間狀態,比如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的原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對債權人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條第三款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