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依法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