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畢業當年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特困殘疾人且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每人給予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1000元;
2.將就業實習補貼範圍調整為離校後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中職畢業生和16至24周歲未就業青年,實習期調整為3至12個月。見習期間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費標準為500元/人;
3.對離校3至12個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16至24周歲未就業青年,給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北方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20元,其他區市縣為1.620元。
每年設立1000個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鼓勵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服務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