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牟利,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第四項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即通常所說的盜版書。個人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尚不夠刑事處罰,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