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新頒布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使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將適用“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刑法定罪。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在食品中摻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黃金人判處死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 並為其提供資金、證照、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在商業中使用地溝油是觸犯刑法的,可能會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溝油為其提供便利,可能構成* * *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根據這條法律。
上一篇:綠色金融信貸政策的三個同步要求下一篇:沒有證據可以起訴嗎?可以立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