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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條件和醫院要求

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重疾,短期內有死亡危險。

2.他60多歲了,有病,已經喪失了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3、身體有病或者殘疾,生活難以自理,適用保外就醫不會危害社會的。

審批程序:

1,填寫申請表。

2、醫生身份證明及簽名。

3、監獄證辦審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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