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月工資;
3.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關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
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