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壹、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相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工作人員未對住宿的客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住宿的客人攜帶危險物品進入酒店而不予制止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