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三十壹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四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