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詳細回答要從兩個方面來回答。
第壹,根據現行的房地產管理法。
被轉讓的房屋只有在辦理了所有權後才能轉讓,期房轉讓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從《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至今,國務院尚未出臺無產權房屋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所以,沒有房產證就轉讓房屋,是違反房地產管理法的。
第二,有專業人士對此進行了解釋。
拍賣行轉讓是管理規定,不是說合同無效。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從之前的《物權法》和現在的《民法典》來看,都規定了物權的轉移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
被轉讓的房屋沒有產權,不能直接取得產權。
以上都是講法律條文,另壹方面講實踐。
第四,我之前說過,雖然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是合同是有效的。
而現實中,這樣的交易有很多。在產權轉移給他人之前出售期房,相當於投機,這也是國務院沒有出臺相關規定的原因之壹。現實中,比如房屋買賣後,因離婚或其他家庭變故而買賣房屋的情況也很常見。有人說,既然合同有效,就可以在合同上約定好,買賣這樣的房子。
只要關註這類房子,在子女入學戶口、提取公積金等方面,都可能不被認可。事實上,這種交易無法獲得貸款。因為這種情況買賣雙方普遍都有意識,可能的價格比較低,買家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