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
第二條違反教育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發行和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學歷證書;(四)撤銷非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等學業證書的資格;(6)取消教師資格;(七)停止考試,停止申請評審;(八)責令停止招生;(九)吊銷辦學許可證;(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實施上述處罰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