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故給員工降薪降職是違反勞動法的。詳情如下:
(1)勞動者可以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強制加班違法嗎?
公司強制加班是違法的。詳情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