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醫師執業證書,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