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變更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變更名稱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和牌匾不壹致是可以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牌匾可以適當簡化和藝術處理,但不能超出其經營範圍和行業,其藝術處理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並應報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