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有權作出通緝決定,但仍需由公安機關發布。2.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向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機關報告。3.通緝的對象僅限於依法應當逮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應當逮捕、逃跑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4.通緝令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衣著和體貌特征,並附被通緝人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5.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始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要及時安排,積極偵查抓捕。任何公民都有權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7.被通緝人已經被逮捕、死亡,或者被通緝原因已經消失,不再需要被通緝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發布撤銷通緝令的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