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可以提取: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退休了;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國定居;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項、第(三)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