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訴訟原因。陳述案件的性質。事實。註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地點,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雙方所持的請求和理由。原因。根據法律的適用規定,對當事人的爭議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表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壹致意見。應當指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審判庭人員應當簽名並加蓋法庭印章,註明制作日期。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