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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欠了我們四個月的工資。能不能請勞動局幫我們追回來?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妳的工資,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妳經濟補償金。2.如果妳向勞動局反映情況後,用人單位只給妳發壹個月工資,無故扣妳壹半工資,妳還是可以向勞動局反映情況的。如果仍不能解決,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妳的工資,維護妳的權益。律師提示:仲裁期間,還可以請求解除妳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妳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員工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上建議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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