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礦山企業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探放水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接受地質、水文地質教育;
二是礦山企業必須利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礦井內及周邊的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老空水的分布情況;
三是有突水(滲水、突水)危險的礦井,必須在正常排水系統的基礎上,配備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的應急排水系統。
“四個嚴禁”是指:
壹是禁止在采掘工作面邊探邊進行采掘活動;
二是禁止在水體下或老采空區水淹區開采急傾斜煤層;三是嚴禁在暴雨、洪水、臺風過境等極端條件下安排人員入井;
四是禁止開采各種防水煤(巖)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企業(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現行煤礦安全法規、規範和標準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條防治水應當堅持預測預報、疑探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