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煤礦防治水三個必須四個嚴禁

煤礦防治水三個必須四個嚴禁

法律分析:“三個必須”是指:

壹是礦山企業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探放水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接受地質、水文地質教育;

二是礦山企業必須利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礦井內及周邊的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老空水的分布情況;

三是有突水(滲水、突水)危險的礦井,必須在正常排水系統的基礎上,配備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的應急排水系統。

“四個嚴禁”是指:

壹是禁止在采掘工作面邊探邊進行采掘活動;

二是禁止在水體下或老采空區水淹區開采急傾斜煤層;三是嚴禁在暴雨、洪水、臺風過境等極端條件下安排人員入井;

四是禁止開采各種防水煤(巖)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企業(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現行煤礦安全法規、規範和標準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條防治水應當堅持預測預報、疑探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 上一篇:妳在澳大利亞讀了幾年博士?
  • 下一篇:南充市嘉陵區酒駕扣分後去哪裏學習考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