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拒不支付相應報酬的,屬於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不違法。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